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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4 美國醫療器材專利申請實務講座-活動報導

「美國醫療器材專利申請實務講座」由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主辦,於8月4日在臺北矽谷國際會議中心舉行。此講座邀請到凱拓律師事務所(Kilpatrick Townsend& Stockton LLP)的資深專利律師內森˙凱瑟(Nathan Cassell)主講,並由本會資深顧問陳桂恒教授為大家揭開序幕。陳桂恒教授指出,近年來政府鼓勵各界投入醫療器材的研發,出席此講座有助於瞭解醫療器材領域之專利申請、專利組合的策略,以及現行申請醫療器材相關專利的細則。
 
凱拓律師事務所(Kilpatrick Townsend& Stockton LLP)的內森˙凱瑟(Nathan Cassell)為具生醫工程以及法律背景的美國專利律師,於講座中和與會者分享涉及醫療方法、醫療器材和專利適格性的經驗,並介紹相關申請的實務。內森˙凱瑟(Nathan Cassell)律師指出醫療方法定義為一種治療或診斷的程序,於1862年之Norton v. NY Eye Infirmary案中,醫療方法並不授予專利;但1952年之Becton Dickinson v. Scherer案,首先判予醫療方法專利權。近六年來如腎、癌症及視覺治療等獲准的美國醫療方法專利範圍及專利組合可行策略亦於講座中被具體地呈現,令與會者獲益良多。
 
就近來專利適格性的判定而言,雖然主受美國專利法35 USC 101條文規範,但最近的發展以Bilski案為要,現以申請的醫療方法專利是否與特定機器或裝置(machine)搭配,或是將特定的物件轉換(transformation)成不同的狀態,來界定專利的適格性。內森˙凱瑟(Nathan Cassell)並指出最近關於免疫原施打程序之Classen案、涉及以藥物施打影響新陳代謝的程序之Prometheus案等,爭點皆為其專利範圍是否為自然的現象或者是確有轉換或依附於機器的狀態,地方法院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各有看法,最終的結果目前仍待最高法院判定。對此,陳桂恒教授進一步說明,臺灣的專利法通常不授予醫療方法專利,然而這或許是由於未有類似上述美國的專利案來挑戰並測試其專利適格可能性所致。在會議最後的討論時間,與會來賓皆踴躍提問,與主講者有更直接深入的互動與交流。
 
藉由此次講座的啟發與激盪,相關專利申請者可瞭解近日美國醫材專利申請與核准的沿革與變化,並依據上述的突破及變革來調整其專利範圍的撰寫方式,以增加專利適格認定以至於最後專利權核准的可能,並促使臺灣各界更加了解美國醫材實務以及建立因應作法產生實質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