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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專欄-美國法專利權濫用原則晚近發展之啟示

美國法專利權濫用原則晚近發展之啟示

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劉江彬

何曜任整理

 

 

  

本人所指導的幾位學生,最近紛紛完成碩士論文的寫作,而開始進行口試,其中何曜任同學的論文所提出的問題,頗具有繼續深入探討的價值。該篇論文之主題為「專利聯盟所涉及專利權濫用問題之研究」,其研究所聚焦的重點所在,主要係對於專利聯盟所涉及之專利權濫用問題進行研究,針對實務上專利權人利用專利聯盟所進行之包裹授權、聯合訂價、限制競爭與創新協議等行為進行觀察,並對其所涉及之專利權濫用問題進行初步分析,其中特別著重於應如何適用美國法專利權濫用原則之問題。該篇論文所討論的問題,恰好是目前的熱門議題。

 

美國法制上,為了畫下專利權人正當行使權利之界限,維護專利制度的政策目的,遂逐漸發展出以專利權濫用原則(Patent Misuse Doctrine)與競爭法(美國之反托拉斯法),對專利聯盟進行管制的結構。美國法上之專利權濫用原則創設之初係為了限制輔助侵權理論之適用,此理論最初與競爭法制並無交集,判斷的重點在於專利權人是否逾越其權限,之後隨著1988年美國專利法之修正,以及學理實務的改變,現今專利權濫用原則的認定已牽涉競爭法「合理原則」之判斷,然而,許多爭議也逐漸浮現,例如應如何判斷專利權人在專利聯盟中所為之限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濫用,專利權濫用原則與競爭法之間之關連為何,甚至專利權濫用原則本身是否仍有必要存在,這些問題都尚待解決。於2010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我國廠商所涉及之Princo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一案中,最後否決了被告專利權濫用之抗辯,並且強調國會於1988年對於專利權濫用原則之限縮,更進一步激化了實務與學界的討論。因此現今確實是對專利權濫用理論進行全面檢討之時機。

 

該篇論文之作者首先從介紹專利聯盟機制建立的背景以及其對於市場競爭的影響出發,之後說明美國專利濫用理論發展的過程,和歐洲、日等其他國家對於專利權人濫用權利之規範,並且探討專利濫用理論和競爭法制間關係以及未來發展的可能性,再進一步分析專利聯盟可能涉及的專利濫用問題,對於2010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Princo一案中的見解,也進行仔細的探討。此外,該篇論文最後亦基於以上分析之結果,嘗試對我國法相關規範之提出修法與實務運作上的建議,並且亦兼論企業研擬在組成專利聯盟時要如何降低妨礙競爭疑慮,以及在成為專利侵權訴訟被告時如何應用專利濫用理論的策略,該文指出,現行專利權濫用原則之基礎理論確實有值得檢討之處,其適用上具有高度之不確定性,在範圍上也與競爭法制有所重疊,然而,作者認為不應完全廢除專利權濫用原則,並指出專利權濫用原則兼具專利制度和競爭法制之特質,也反映了兩者間之衝突,其亦具有能夠與時俱進,以及反映專利制度政策公益之特質,因此仍有繼續存在價值,此外,更可以考慮以我國民法第148條所規範之誠信原則作為將專利權濫用理論引入我國法之基礎,而在尚未引入以前,對於專利聯盟所涉及之專利權濫用問題,我國實務可以將美國法專利權濫用原則之理論基礎作為操作專利法第60條、公平交易法第18條及第19條以及其他相關規定時之指導原則。

 

本人認為,雖然目前法制實務對於專利權人行使權利之行為的管制,多採取謹慎保守的態度,但是否可以避免過度嚇阻專利權人為理由,就完全揚棄令專利權人暫時不得行使權利之救濟效果,似有討論之空間,該篇論文認為基於正義衡平之理念,在特定專利侵權案例當中保留被告專利權濫用抗辯,仍然有其必要,有值得參考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