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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專欄-科技基本法十週年回顧與展望

科技基本法十週年回顧與展望

劉江彬(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97級何曜任整理)

 

十一月中旬磐安智慧財產基金會、政大商學院、台灣技術經理人協會(LESCT)與台灣大學醫學院共同舉辦科技基本法十週年回顧與展望研討會,兩天以來共有700人參加,這可能是近年來我們所舉辦的研討會當中陣容最浩大的一次。講員陣容也很堅強,我們邀請了來自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之產、官、學、研各界專家。國外專家部分包括日本東京中小企業投資育成株式會社會長(前日本特許廳廳長)荒井壽光、美國大學技術經理人協會會長Ashley Stevens、國際技術授權主管總會會長以及飛翰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合夥人Patrick O’Reilley、美國史丹佛大學技術移轉辦公室主任Katharine Ku,東京大學技轉辦公室執行長山本貴史、株式會社日立國際電氣知的財產權本部本部長荻野誠,宇東科技資深副總經理Jasmine Kway等人;國內貴賓則包括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國科會主委李羅權、經濟部次長黃重球、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執秘萬其超、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朱敬一、國際技術授權主管總會中華分會理事長徐小波等人,以上都是學者專家中的一時之選。

 

本次的會議的議題包括台灣科技基本法與國外規範之回顧與比較、專屬授權與境外實施、利益衝突、產學合作與技術移轉等問題。因為這些都是台灣在科技基本法實施以後所發現的一些問題,大家都正在積極地尋求解決的方案,也正逢美國拜杜法案制訂30週年,而日本制訂科技基本法以後也累積了相當的經驗,所以討論的問題都是各國實務面臨的重要爭議,而且許多國外專家提出的建議都很值得國內參考。

 

   我國 科技基本法實施至今已經有相當績效,例如工研院每年權利金收入已經高達十五億左右,各大專院校也都積極從事產學合作和技術移轉等工作,這些都是拜科技基本法之賜,但是實施十年以後,確實也有發現部分缺失與困境需要尋求解決方案,總結在本次會議中的討論,目前的困境包括七點:

1. 人事方面的問題是欠缺薪資彈性,並受公務員相關法規之束縛。

2. 行政採購上的複雜與困難,時常導致作業延滯。

3.科技基本法無專責機構負責規劃協調,亦缺乏檢討修正的機制。

4. 學術單位受會計及人事法規限制,造成授權和技轉格外困難。

5. 學研單位技轉收益上繳比例過高,例如大學必須上繳20%的收益給政府,而研發單位是50%,這種規定徒增負擔;反觀美國拜杜法案並無規定任何上繳比例的條例。建議讓研發單位亦與大學一樣,只要上繳20%即可,太高的比例欠缺激勵。

6. 預算經費的使用缺乏彈性,受限於會計科目,常導致經費使用無法配合真正之需求。

7.科技基本法中的第5、6、13、14、17條,需要修正並且釐清細節。

 

除此之外,許多學者專家也同時提到境外實施,國內優先授權等問題對於研究機構和企業界造成相當困擾,其中有關新創公司迴避利益衝突的問題也成為討論的重心,國外專家對此有非常具體的建議。許多專家指出,我國科技基本法對於利益衝突的規範過於僵化,可能導致研究人員動輒得咎。實務上我國一方面大力鼓勵創業精神,希望建立更多的新創公司,但是另一方面,法律規範卻對此有諸多不必要的限制,導致我國產、官、學、研纏足不前,再加上,目前我國主管業務人員以及司法人員對於技術移轉與授權事務多是採取防弊而非興利的心態,讓產、學、研時常無法施展智慧財產及研發成果商品化的績效。

 

經過兩天的論證思辯,本次研討會對於我國科技基本法的理論和實務提出不少有價值的針砭,與會人員也都相當滿意,甚至在會後我們所有的論文集,還需要重新再進行補印,許多政府單位也一再要求我們將論文集提供給他們參考,國外專家學者也一再讚揚此次會議的內容,以及與會人員的論文,他們認為國內與會人員的素質是他們在參加國外會議時極為少見的。

 

雖然本次會議已經圓滿落幕,但是我國產學合作以及技術授權實務未來所要面臨的挑戰才正要開始,本人以為,應當將科技基本法的規範細緻化,讓學界和業界的互動更加順暢,國外也有許多實例,例如MIT、史丹佛大學和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等機構的運作模式可供我國參考,此外,我國執行政策的官員和司法界的心態也應當進行調整,必須讓他們瞭解研究人員參與新創公司運作其實不是一件壞事,也是先進國家的作法,因此法官、檢察官和政府官員都應該接受智慧財產及科技法律的相關培訓,以增進他們對於技術移轉和授權事務的瞭解。如果要讓我國產學合作的績效更上層樓,勢必須要遵循上述建議進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