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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專欄- 對智慧財產法院運作之觀察

對智慧財產法院運作之觀察

(智財所97級 林佳穎整理)

智慧財產法院已經成立一年半,最近在研討會或者媒體雜誌當中,都紛紛針對其一年半來的績效加以討論。當初設計智慧財產法院時,原本就有無法取得專家們一致意見之處,所以運作一年多來,即浮現出值得進一步討論、改善的空間,有些甚至是早已預見的。但總體而言,智慧財產專業法院的設立利多於弊,在許多國外及大陸的專業學者間,絕大多數都是贊同的,大陸尚且有一些專家非常羨慕我們智慧財產法院的建置。

目前比較受到討論如下:,第一,結案速度太快、是否難以兼顧品質的問題;第二,一審、二審間的審級同屬智財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合併時之審判實務運作等問題;第三,技術審查官的權限是否過大之問題,此三問題都有討論空間。

我個人認為,審判時間長短和品質不一定有關,最重要的還是裁判品質。台灣案件相對單純,比較複雜的跨國公司案件都在美國。因此,審判結案時間比國外短,乃必然結果。以最近我參與的司法院有關智慧財產智識庫的研究案為例,我們確實發現,台灣許多案子是相對比較單純,且重複性相當高,大部分案子要短時間結案,似乎並不太困難。智財法院的法官經過挑選且都有相當經驗,因此我認為品質上問題不大。

至於第一審和第二審、民事、刑事和行政的結合,當初就有討論:目前智財法院法官不多,確實有困擾。然而,民、刑、行政合一等設計就是要一次解決、避免案件的不確定性,是法律設計原始意旨,在國外的專責法院亦是如此。將來大家對智財法院慢慢熟悉後,抱怨應該會相當減少。

技術審查官是否權限太大,以及法官是否單純以技術審查官意見作為判決依據。理論上,技審官是針對技術方面的事實問題,協助法官釐清,其他所有的法律問題都應該由法官決定。美國法院甚至認為,專利的有效與否、是否符合專利要件,這種看似涉及事實上的認定,都是法律問題,都要法官意見。我們必須了解,智慧財產法院剛開始不久,技審官和法官雙方都需要磨合,這之間如何合作,責任如何區隔,應該會慢慢磨出更能被接受的模式。

我相信智慧財產法院的成立絕對是正確,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整,應該會產生正面的績效。法律界不論是法官、律師、技術審查官、法學教授,應該採取正面的態度,一方面加以肯定,一方面加以呵護,隨時可以提供改善的意見,這樣智慧財產法院即可逐步建立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