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最新消息

董事長專欄-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的保護

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的保護

劉江彬(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97級何曜任整理)

個人於10月底參加在廈門舉行的2009年海峽兩岸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保護論壇,並且擔任講員。為了舉行本次論壇,廈門文化局、智慧財產局花了很多心血邀請台灣產、官、學、研各界的專家,與大陸的智慧財產專家們共同就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保護問題進行深入的討論,雙方的與會專家可以說是相當有代表性,大陸方面除了中央、地方智慧財產局的官員以外,也包括廈門大學藝術學院、法學院與理工學院等專家學者。雙方針對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的保護、管理、國際品牌的經營策略、數位典藏、廣告、動漫、網路遊戲及商品化模式等問題提出討論,也有非常良好的具體建議。  

個人認為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的議題,可以用三個字形容:虛、難、雜。

所謂「虛」係指,文化創意產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偏重在著作權及商標,不若生物科技、資訊科技等以專利的保護為主,因為著作權採取創作主義,不需要如同專利的嚴格審查,因此權利的取得較為容易,外觀設計專利無法像發明專利那樣實在,再加上文化創意產業的創作者經常天馬行空,對於自己的智慧財產應該如何保護欠缺認識,因此與合作伙伴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常常產生糾紛跟爭執。

所謂「雜」與「難」,以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來看,依著作權法目前共有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十項。可以看出裡面非常雜亂,有許多著作權的保護互相重疊,再加上一般的藝術家、文學家比較欠缺經營管理及商業的思維,因此在他所有智慧財產的價值鏈的連結上常常形成脫節。所謂智慧財產的價值鏈所指的是文化創意產業當中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應用以及專業人才的培育,必須環環相扣。欲將智慧財產整個價值鏈完整的結合,創造一個可行的商業模式,有固定的收入可以永續經營,不只是相當的困難也牽涉到非常複雜的各種專業,因此文化創意產業的智慧財產比較難以保護,也不容易經營管理。

以台灣為例,文化創意者事實上絕大多數只停留在智慧財產的創造階段,談到智慧財產的保護,需要有法律的專業,也需要其他專業人員來協助,這方面已經是相當大的門檻,更不要說進行智慧財產的經營管理。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如果兩岸能夠就文化創意產業具體的合作,事實上有相當大的機會。以台灣所強調的六大旗艦產業:電視、電影、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及工藝為例,因為兩岸文化來源相同,語言一致,雙方合作並不困難,而且單以大陸的內銷市場就可以支撐相當大的產業價值。但是合作的成功有些前提要件必須存在,其中最主要的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智慧財產的保護問題,雙方必須有效的控制仿冒、抄襲、盜版、山寨,執法的程度亦必須加強。
    
其次,在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的管理與經營方面,必須參考國外的專業經驗,例如Disney、Apple Computer的 iPod與iTune還有日本創河公司的創意人才仲介平台等都是相當成功的模式可供借鏡,由這些範例可知,可行的商業模式必須能夠創造相當的收入,並且有足夠的資本可以促成永續經營。目前大陸的上海聯合產權教育所已經有文化產權的交易平台,北京也已經成立國際版權教育中心,各國所注重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也慢慢形成,這些都是兩岸共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必備的要件。
    
總而言之,海峽兩岸在文化創意智慧財產的經營與管理方面,如果能注重法律的保護,提昇技術的競爭力,創造可行的商業模式,積極培養專業人才,並且形成有效的融資及仲介平台,其實大有可為。